孟政辦〔2022〕43號
孟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轉發《焦作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焦作市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分級分類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
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焦作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焦作市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分級分類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焦公管委〔2022〕4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2年12月26日
焦公管委〔2022〕4號
焦作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焦作市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
分級分類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焦作市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分級分類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2年11月1日
焦作市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分級分類
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我市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營商環境,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信用體系,規范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評價實施指南》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焦作市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用分級分類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以下簡稱“市場交易主體”)是指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包括招標人、采購人等項目單位,招標代理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投標人、供應商等競爭主體,以及評標、評審專家等。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應遵循依法實施、公開透明、互認共享、協同聯動、動態更新的宗旨,按照誰監督、誰評價,誰評價、誰錄入,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實施。
第四條?焦作市發改委負責指導、協調、服務全市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焦作市財政局負責指導、協調、服務全市政府采購領域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各行業(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收集本行業信用信息,并作出行業信用評價結果。評價管理結果實行互聯互通,及時對接共享信息。
第五條?信用評價管理的實施主體為:市、縣(市、區)兩級公共資源交易部門,市、縣(市、區)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等。
信用評價方法為:“一項目一評價”,即對每一次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項目,實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跟蹤評價,涉密項目除外。
第三章?信用信息認定與記錄
第六條?焦作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定期對信用評價管理情況進行匯總,建立信用信息檔案,并負責對其信用信息進行記錄、管理和應用。交易主體的信用評價等級劃分為AAA、AA、A和BBB四個等級。
評價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為AAA級;評價分值在70分(含)至89分間的為AA;評價分值在60分(含)至69分間的為A;59分以下的為BBB級。
第七條?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根據信用評價結果確定不良行為記錄結果,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門戶網站或焦作市政府采購網站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類信用信息同步推送至焦作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門戶網站、“信用焦作”等網站予以公示。
第八條?市場交易主體不良行為記錄采取量化扣分制,記錄初始分為100分,根據情節輕重及造成不良影響的程度分別扣分。同一不良行為適用兩個以上扣分條款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市場交易主體有多個不良行為的,分別扣分。市場交易主體不良行為實行動態管理,不良行為信息扣分周期為1年。1年內再次發現存在不良行為的,扣分采取累加??鄯种芷跐M后,該不良行為信息記錄清零,相關量化扣分信息轉入信用信息檔案保存。
第四章?用信息應用
第九條?不良行為記錄是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評價應用的重要內容。發改和相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積極推動不良行為記錄在日常監管中的應用。
第十條?相關行業監督部門應建立不良行為信息共享機制,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和信用體系聯建機制。
第十一條?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應結合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結果對交易主體開展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對評價結果A和BBB等級的交易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雙隨機抽查比例。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可將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部門的信用評價管理結果應用到交易活動中,并在交易文件載明信用評價管理結果使用方法。
第十三條?焦作市各項目單位要加強投標人及供應商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可將不良行為記錄情況作為投標人參與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的資格條件,并在招標和政府采購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及政府采購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應在招標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價、網上中介超市項目選取中積極應用招標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良行為記錄結果,各項目單位可將其作為擇優選擇招標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重要參考因素。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不良行為扣分記入個人信用檔案,分隨人走,不因調整從業單位而消除。對年度不良行為記錄累計扣10分及以上的招標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負責的代理項目增加“雙隨機、一公開”檢查頻次。
第十五條?焦作市發改委對記錄分值達16分以上的評標專家,提請省發改委給予對應期限的暫停抽取評標活動。對記錄分值40分及以上的,提請省發改委按規定程序清退出專家庫,相關信息推送至“信用焦作”。
焦作市財政局對記錄分值達16分以上的評審專家,暫停參與政府采購評審活動資格。對記錄分值40分及以上的,提請省財政廳按規定程序清退出專家庫,相關信息推送至“信用焦作”。
第五章?預關注和重點關注名單管理
第十六條?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分別建立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領域公共資源交易預關注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預關注名單”)和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重點關注名單”),推動實施相應失信懲戒措施,并將聯合懲戒案例及時反饋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預關注名單:
(一)市場交易主體不良行為記錄扣分累計達到20分及以上;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重點關注名單:
(一)市場交易主體不良行為記錄扣分累計達到30分及以上;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列入預關注名單的市場交易主體通過發出告知函、工作提示函的方式對相應的市場交易主體作出工作提示和指導。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市場交易主體加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頻次,通過開展信用約談、作出督查意見函等方式對相應的市場交易主體發出警示,提示其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行為,提高公共資源交易工作效率。
第二十條?對列入預關注名單的市場交易主體不良行為記錄披露有效期不得少于6個月,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市場交易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布有效期不得少于12個月。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章?異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各信用信息產生部門在記錄不良行為前應認真調查核實,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做出認定后應書面告知被記錄的市場交易主體。市場交易主體認為信用評價公示內容與事實不符的,應當在公示開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信用信息產生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經核實,信息公示內容與事實不符的應及時更正。
第七章?信用合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完善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積極參與黃河流域、長三角等區域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管理辦法和信用評價標準制定,加快實現區域內市場交易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實現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一網盡覽”。
第二十三條?推進信用信息長效應用。大力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加快構建跨地區、跨交易領域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設、政府采購、日常監督管理、行政許可、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行業評行評優等各領域的廣泛應用。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焦作市發改委、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六條?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業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各縣 (市、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焦作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焦作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焦公管委〔2021〕6號)同時廢止。
附件:1.招標(采購)人信用評價標準
??????2.投標人(供應商)信用評價標準
??????3.招標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標準
??????4.評標評審專家信用評價標準
附件1
招標(采購)人信用評價標準
一、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不良行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有1次,扣5分:
1.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選擇招標和政府采購方式的;
2.未依法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招標和政府采購信息的;
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采購)人違反法律規定,與投標人(供應商)就投標(采購)價格、投標(采購)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4.招標(采購)人在評標(評審)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采購)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評審)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5.相關人員與投標人(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6.未按規定抽取評標(評審)專家或者組建評標(評審)委員會的;
7.向評標(評審)委員會提供與招標(政府采購)文件不一致的評標(評審)標準、方法、細則,或者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說明的;
8.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或不與投標人(供應商)簽訂合同的;
9.不按照規定對異議(質疑)作出答復,不配合處理信訪舉報或投訴的;
10.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有1次,扣10分:
11.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而未進入的;
12.招標(采購)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供應商)的,對潛在投標人(供應商)實行歧視待遇,或限制投標人(供應商)之間競爭的;
1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采購)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供應商)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
14.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政府采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和政府采購的;
15.在招標過程中與投標人(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的;
16.不按照招標(政府采購)文件和中標人(成交供應商)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17.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18.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招標(政府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招標(政府采購)文件的;
19.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或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資料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有1次,扣15分:
20.與投標人(供應商)或招標(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21.在招標和政府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2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不良行為,視情扣5-15分。
二、焦作市公共資源交易領域負面清單規定的不良行為
23.在第一類不良行為之外,在日常監管或“雙隨機、一公開”檢查中,每發現招標(采購)人存在工程建設、政府采購負面清單規定的不良行為的,每有1項,記錄不良行為分值2分。
三、日常監管工作發現的不良行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有1次,扣2分:
24.招標(采購)人負責的同一項目流標達3次以上的或一年內同一招標(采購)人有5次以上流標的;
25.因招標(采購)人原因導致項目流標、引發項目后期投訴等影響交易效率的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有1次,扣1分:
26.招標(采購)人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限確認中標結果的;
27.進入市(縣)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工程建設和政府采購項目,項目合同及履約信息未及時公開的。
28.主動發現并積極反映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效線索,涉及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并經查實的有效線索每條加5分,其他的有效線索每條加2分,1個自然年度最多加10分;
29.對加強日常交易監管、提升交易項目效率和服務質量等工作提出書面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使用的,每條建議加0.5分,1個自然年度最多加2分;
30.招標(采購)人積極應用招標和政府采購代理評價結果和不良行為記錄結果的,每次加2分,1個自然年度最多加2分。
附件2
投標人(供應商)信用評價標準
1.在投標響應性文件中提供無效證件或證書,隱瞞失信行為、不良行為記錄等情況的,扣5分;
2.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未通知招標(采購)人或在投標截止時間后撤銷投標文件的,扣5分;
3.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的,扣5分;
4.在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以他人名義投標的(即出借資質、借用資質),扣15分;
5.存在不同投標人投標文件異常一致、報價異常雷同或呈規律性差異、投標文件混裝、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文件制作機器碼等具有唯一性的信息一致、委托同一單位或個人辦理投標事宜、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等串通投標行為,扣15分;
6.不同投標人電子投標文件的文件創建標識碼或造價軟件加密鎖號一致的,扣5分;
7.不遵守開標秩序,不服從開評標現場工作人員管理,對自己公司投標被否決不服、對開評標程序不滿、以自我投訴或其它不正當手段致使自己公司投標文件被否決等原因擾亂開評標現場秩序或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造成一般影響的,扣5分,造成嚴重影響的,扣10分;
8.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質疑(異議)、投訴、舉報、信訪、信箱或熱線的;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無法提供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扣10分;
9.在招標(采購)人、招標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異議(質疑)調查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扣10分;
10.在調查過程中,存在威脅或賄賂辦案人員等行為的,扣10分;
11.在焦作行政區域內,一個自然年度內二次投訴、舉報、信訪、信箱或熱線等均查無實據的,扣10分;一個自然年度內三次(含三次)以上投訴、舉報、信訪、信箱或熱線等均查無實據的,扣15分;
12.無正當理由未參加或未派指定人員參加監管機構組織的調查詢問,或參加監管機構組織的約談,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名等其他不配合約談行為的,扣5分;
13.中標(成交)通知書發放前,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的,扣10分;中標(成交)通知書發放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的,扣15分;
14.中標(成交)通知書發放后,不按規定時限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扣10分;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扣15分;
15.參加同一項目投標的不同投標人,存在聯系人等人員姓名一致或聯系方式一致的,扣10分;
16.采取利誘、恐嚇、威脅等不正當手段排擠或影響其他競爭主體參與招投標活動的,扣15分;
17.在招投標和政府采購交易活動中,向招標(采購)人、評標(評審)專家、代理機構或其他相關人員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扣15分;
18.簽訂的合同中存在陰陽合同,合同核心件以附件方式呈現等不規范情形的,扣15分;
19.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存在招標文件約定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情形時,未按招標(采購)人要求繳納投標保證金的,扣10分;
20.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的其他不良行為,根據不良行為影響程度,扣5-10分。
附件3
招標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
信用評價標準
一、代理機構承攬業務中,有下列情形的,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予以扣分:
1.所代理業務按規定應進而未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每次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扣3分;
2.未與招標人簽訂委托招標代理合同的,或代理活動的項目負責人非本單位人員(在該代理機構繳納社保)的,每次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扣3分;
3.超越委托人授權范圍從事招標和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或未經招標人同意,轉讓招標和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每次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扣3分;
4.未按照招標和政府采購代理合同收取代理費的,或收取的代理費用明顯高于當期市場參考價的,每次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扣3分;
5.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招標和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或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的,每次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扣10分;
6.與招標人、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未回避的,每次對代理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扣3分。
二、交易文件出現以下情形的,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予以扣分:
7.交易文件存在抬高資質門檻、排斥限制中小企業、民營企業投標情形的,每次扣5分;
8.交易文件出現除本條第一款外的其他違反負面清單情形的,每有一項扣1分;
9.交易文件存在編制不規范、不嚴謹、前后條款矛盾、歧義等情況或者因自身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內容不完整、有偏差,導致難以評審的,每次扣2分;造成投標人被廢標的,每次扣5分;造成項目投訴或流標的,每次扣10分;
10.交易文件存在向投標人(供應商)亂收費條款的,每次扣5分。
三、組織開評標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的,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予以扣分:
11.在開評標過程中因準備工作不充分、數據錄入有誤、投標資料收集不完整等問題,引起開標秩序混亂、評標工作延誤的,每次扣2分;
12.評標過程中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有以帶有誤導性或傾向性言語影響評委等干擾獨立評審行為的,每次扣5分;
13.因開評標過程資料收集保管不當對后期質疑異議、投訴處理造成嚴重影響的,每次扣5分;
14.不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管理,違反交易工作紀律,擾亂或破壞交易秩序,導致交易活動不能順利進行的,每次扣5分。
四、代理機構在信息發布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的,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予以扣分:
15.發布信息不及時、不符合數據規范要求、業績公示不符合規定,每次扣2分;
16.發布的預中標公示、中標(成交)公告等內容有誤的或不齊全、不完整的,每次扣3分。
五、處理質疑、異議時出現以下情形的,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予以扣分:
17.不按規定受理回復質疑異議、對質疑異議問題未明確響應回答或存在推諉現象,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每次扣5分;造成流標或引起投訴等嚴重后果的,每次扣10分;
18.拒絕接受或不配合處理投訴的,每次扣10分。
六、其他情形
19.代理過程中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制止或向監管部門報告的,每次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扣10分;
20.拒絕接受或不配合開展調查、工作檢查的,在調查、工作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每次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扣10分;
21.泄露應當保密的與交易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每次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扣20分;
22.在所代理的交易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該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每次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扣20分;
23.存在與招標(采購)人、投標人(供應商)或者評標(審)專家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每次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扣50分;
24.在代理過程中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根據造成的不良后果嚴重程度,每次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扣2-5分;
25.違反優化營商環境相關規定的,每次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扣2-5分。
附件4
評標評審專家信用評價標準
評標評審專家失信行為分為嚴重失信行為和一般失信行為。
一、評標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失信行為(扣10分):
1.未按照招標(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的;
2.確認參加評標但未到場且未請假影響評標正常進行的;
3.請他人代為評標或者代替他人評標的;
4.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微信群、Q群等網絡通訊群組的;
5.接收單位或個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6.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
7.評分出現畸高、畸低情形的;
8.擅自將個人通訊工具帶入評標區,違規使用通訊工具對外聯絡的;
9.違反回避制度,應當回避而未回避,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10.評標結束前擅自離開評標評審區域的;
11.向招標(采購)人方征詢中標意向或者授意其他評標評審專家為特定投標人傾向性打分的;
12.對招標(采購)文件明顯存在造假、惡意串通等情況未能發現或發現后不及時報告或不在評審報告中扣載的;
13.私下接觸投標人等利害關系人;
14.在空白評標結論上簽字的或者未進行獨立評標在其他評標評審專家結果上直接簽字的;
15.評標不認真或者嚴重失誤,引發有效投訴的;
16.不遵守評標區域評標管理制度的;
17.索要超標準的勞務報酬或提出其他消費要求的;
18.無正當理由拒不在評標報告上簽字的;
19.違反保密紀律、泄露評標相關信息的;
20.在評標現場對監督人員、工作人員進行人格侮辱、人身攻擊的;
21.收受利害關系人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22.故意損毀評標場所財物的;
23.拒不協助、配合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質疑、投訴、問詢、監督、檢查的;
24.評標中出現重大差錯或嚴重違規評標行為,引發質疑、異議或者投訴的;
25.其他違反交易活動管理制度和承諾的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評標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一般失信行為(扣5分):
26.未按規定時間到達評標評審現場參與評標評審的;
27.未熟練掌握招投標和政府采購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的;
28.對所評審項目不熟悉或明顯缺乏該項目類別專業知識的;
29.不配合工作人員進行專家身份核驗或電子核驗的;
30.不遵守評審現場紀律,不按要求存放通訊工具和其他應當存放的可能影響評審的私人物品的;
31.評標過程中未經允許擅自進入其他評標室的;
32.故意壓縮或者拖延評標時間的;
33.違反評標紀律,擅自將評標過程涉及的資料或數據帶離評標室的;
34.不接受或服從組織人員的安排管理的;
35.操作其他評委會成員的電腦等打分設備,或代替他人打分的;
36.在評審過程中與其他專家閑談,交流與評審無關內容的;
37.飲酒后參加評審的;
38.其他違反交易活動管理制度和承諾的行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