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孟州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
關于印發《孟州市鄉鎮職責清單》的通知
各鄉鎮、辦事處,市委各部委,市直機關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孟州市鄉鎮職責清單》已經市委編委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鄉鎮要根據《孟州市鄉鎮職責清單》梳理制定本鄉鎮權責清單,鄉鎮權責清單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情況、機構和職能調整情況等,定期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中共孟州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
2022年6月24日
孟州市鄉鎮職責清單
第一章?主要職責
第一條?鄉鎮黨委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及本鄉鎮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本鄉鎮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以及鄉村振興中的重大問題。需由鄉鎮政權機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重要事項,經鄉鎮黨委研究討論后,由鄉鎮政權機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三)領導鄉鎮政權機關、群團組織和其他各類組織,加強指導和規范,支持和保證這些機關和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四)加強鄉鎮黨委自身建設和村黨組織建設,以及其他隸屬鄉鎮黨委的黨組織建設,抓好發展黨員工作,加強黨員隊伍建設。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對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協助管理上級有關部門駐鄉鎮單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務和引進工作。
(六)領導本鄉鎮的基層治理,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和精神文化建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做好生態環保、美麗鄉村建設、民生保障、鄉村振興、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二條?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職責: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生態環境保護、財政、民政、社會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七)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職責事項
第一節?黨建群團工作
第三條?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省、市黨委、本鄉鎮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決議,領導轄區內各項工作。支持和保證鄉鎮政權機關、群團組織和其他各類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四條?負責黨內監督,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履行巡察整改主體責任,督促指導村黨組織抓好巡察整改工作。支持鄉鎮紀檢監察機構對違紀違法的黨員和監察對象進行調查,按權限研究決定黨員和監察對象處分事項,涉嫌違法犯罪的按規定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領導村黨組織和農村經濟組織、社會組織、有關部門駐鄉鎮的單位等隸屬鄉鎮黨委的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的成立或者撤銷作出決定(下級黨組織為基層黨委的,需上報縣級地方黨委批準),必要時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負責人。
第六條?加強鄉鎮黨委自身建設和村黨組織建設,以及其他隸屬鄉鎮黨委的黨組織建設。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引導在職黨員積極參與基層治理和服務。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
第七條?創新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制,對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兜底管理。創新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機制,把新業態、新就業群體納入基層治理體系。
第八條?做好人才服務和引進工作,發現、培養、推薦黨員和群眾中的優秀人才,為返鄉入鄉人員和各類人才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推動以新型職業農民為主體的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
第九條?負責意識形態工作,落實轄區內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組織鄉鎮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和本鄉鎮黨員學習。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群眾宣傳教育培訓,把握方向,營造環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網絡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做好轄區內網絡輿情應對處置工作。
第十條?負責轄區內統一戰線工作。聯系轄區內統戰工作對象,支持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履行職責,做好非公有制經濟領域、新的社會階層人士、港澳臺、海外統戰工作和僑務工作,支持基層商會、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誼會、僑聯等做好組織建設,做好對臺基層交流工作。貫徹落實民族政策法規,加強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推動民族鄉村振興發展。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建立完善宗教工作網絡,落實責任制,加強對信教群眾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動場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農村公共事務,堅決抵御非法宗教活動和境外滲透活動。
第十一條?保障基層群團組織依法履行職責,并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節?經濟發展
第十二條?將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依法納入預算,執行統一的預算管理制度。按規定將本級預算、預算調整、決算、決算執行情況等向本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提請審查和批準,并向社會公開。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對各級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鄉鎮以下的各種財政資金、部分鄉鎮組織的集體經濟收入等監管,對預算支出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加強成本控制。
第十三條?負責招商引資以及項目建設工作。結合上級工作安排和本轄區實際制定年度招商引資目標,確定項目重點和項目挖掘方向,并推動落實。負責重點招商項目的跟蹤服務工作,積極與上級相關部門溝通,落實有關招商引資的政策規定,協助投資企業解決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協調有關部門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營商環境。
第十四條?統一負責轄區內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落實國家產業政策,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優化轄區發展環境,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維護農民的主體地位和權益,組織做好發展農業和為發展農業服務的各項工作。聯系轄區內開展經營活動且符合農業和農村產業發展方向的重點企業,協調做好與其經營相關的支持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負責轄區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第十六條?支持轄區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宣傳有關政策,制訂落實措施,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和生產經營等活動提供服務。對農村股份合作企業設立予以備案。按職責分工,對違反農村股份合作企業相關法規的責令其改正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按職責分工指導和監督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建立農村集體資產報告制度,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及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當事人對承擔相關民事責任有爭議的,按職責分工進行調解。統籌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金資源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十八條?強化農產品質量監管,全面推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及時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報告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并報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負責轄區內農業機械化工作,做好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服務和指導,開展促進農業機械化的具體工作。協助農業農村部門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按職責分工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提高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水平,促進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實和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隊伍。
第二十一條?建立健全轄區內農業生產資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協助農業農村部門開展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做好轄區內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組織轄區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協助農業農村部門做好監督檢查。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按規定組織防治。組織收集、處理在城鎮公共場所和鄉村發現的死亡畜禽并溯源。協助農業農村部門做好轄區內農業植物疫情的控制和撲滅工作。
第二十三條?按職責分工采取措施,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協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漁業法制宣傳教育,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護漁業資源。
第二十四條?協助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按職責分工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做好野生動物造成損失情況的調查工作,對損失情況調查清楚的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鄉村振興考評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鼓勵支持農民拓寬增收渠道,促進農民增加收入。
第二十六條?協助商務部門做好蔬菜糧油零售、便利店、早餐、洗染、美容美發、家政服務、便民維修、快遞末端配送等基本便民商業服務。
第二十七條?組織實施轄區內相關專業統計調查及各種普查和專項調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負責轄區內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第二十九條?糾正轄區內經濟管理活動中各種不規范行為,從源頭上防止新的鄉村債務發生。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遏制隱性債務增量,妥善處置和化解隱性債務存量。在上級政府指導下,做好轄區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第三節?鄉村建設
第三十條?負責轄區內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報上級政府批準。建立本級田長制,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利用工作,健全基層管護隊伍,加強巡查檢查和責任監管,明確管理主體,實現管理全覆蓋。在建立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地方,按要求與上級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采取措施,確保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轄區內永久基本農田的數量不減少。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做好土地調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加強轄區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長效管護機制,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保護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三十二條?提出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或者規模調整方案,按程序報上級政府批準或者決定。對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進行指導。按職責分工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的行為。監督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后的工作交接。負責組織本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換屆選舉工作。
第三十三條?推動農村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和支持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健全村民委員會民主決策機制和村務公開制度,增強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能力。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予以備案,對其中違反相關規定的內容予以責令改正。對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按職責分工進行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
第三十四條?指導、支持和幫助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推進居民自治,引導居民積極參加社區公共事務和活動,動員居民有序參與社會治理,對居民公約進行備案。
第三十五條?做好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組織轄區內單位和村民開展多種形式的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推進文明社會風尚行動,倡導健康文明綠色的生活方式,積極推動踐行“光盤行動”。
第三十六條?培育、指導轄區社會組織。對達不到登記條件的轄區社區社會組織實施管理,加強分類指導和業務指導。
第三十七條?建立本級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轄區內河流、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落實河湖管護責任,對轄區內河湖開展定期巡查,按職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或者上報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存在的問題,本級無法解決的問題及時向上級河長報告。
第三十八條?對轄區內的生態環境質量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轄區內污染源普查工作。督促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組織落實轄區內生態環境網格化監管責任,建立生態環境問題“發現—處置—反饋”的響應機制,按職責分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組織轄區內各單位和村(居)民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參與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演練、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編制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配合有關部門落實應急減排措施。開展生態環境保護信訪投訴的糾紛調解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
第三十九條?按照規定權限負責轄區內的相關城鄉規劃工作,按要求負責鄉、鎮域規劃具體工作,組織編制村莊規劃,按規定程序審議報批。向本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參與涉及轄區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并提出建議。
第四十條?受理在規劃農村地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設的申請,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宅基地及房屋建設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管理,宅基地及建房審批,建房施工監管、指導和服務。負責農村危房改造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協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征求村民對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使用的意見,并鼓勵其參與設施的驗收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協助自然資源部門做好轄區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按職責分工做好轄區內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審核占地拆遷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并按程序報備。在職責范圍內規定、確定或者批準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并按程序報備。
第四十二條?協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有關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施工作業進行監督。落實清潔降塵相關任務和政策措施,配合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做好各領域清潔降塵工作。
第四十三條?負責轄區內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組織動員轄區內社會單位、村民委員會、志愿者實施轄區內的小廣告清除和鎮容、村容保潔工作,協助城市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按職責做好轄區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工作。
第四十四條?負責轄區內工地揚塵、噪聲、建筑垃圾處置和道路運輸監管工作。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第四十五條?負責轄區內鄉道、村道建設和養護工作,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體系建設,落實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加強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對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的交通安全嚴重隱患及相關建議,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會同市交通部門編制鄉道、村道規劃,報上級政府批準。按職責分工支持和協助做好公路建設依法使用土地和搬遷居民工作。
第四十六條?加強對轄區內燃氣供應企業、非居民用戶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健全燃氣供應企業、燃氣用戶的管理服務信息。參與檢查轄區內施工單位地下管線保護方案和規范作業情況。
第四十七條?按職責分工,治理未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村莊的生活污水,組織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四十八條?做好轄區內節約用水工作,組織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發現違反《河南省節約用水條例》行為的,予以制止,并向水利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按職責做好轄區內的綠化工作,加強對綠地、樹木的管理和保護,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建立本級林長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按職責分工負責護林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轄區內森林防火工作。做好生長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古樹名木的管護工作。組織轄區內的農村林木病蟲害防治工作,開展巡護森林工作,發現火情、林業有害生物以及破壞或者侵占綠地濕地和森林資源的行為,及時處理并向應急管理、園林綠化等部門報告。
第五十條?在城市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落實轄區內公共照明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建立“街巷長”制,開展背街小巷環境整治提升,創建文明示范街巷。
第五十二條?配合上級政府與毗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管理轄區內界限。
第五十三條?負責轄區內的人民防空工作,組織實施除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
第四節?公共服務
第五十四條?加強對轄區內開展志愿者服務活動的指導,在資金、場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與志愿服務相關的工作。組織轄區志愿服務者隊伍,動員單位和村民興辦社會服務事業,鼓勵和支持村民協助政府做好社會服務工作。
第五十五條?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支持、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依法承擔培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共同責任,協助婦聯組織、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指導和推進家庭教育,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
第五十六條?按職責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做好義務教育實施工作,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因地制宜發展學前教育事業,采取多種形式保證轄區內學齡前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按職責分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雙減”工作。
第五十七條?開展以就業援助為重點的公共就業服務,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就業援助的政策和措施,實施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對轄區內就業困難人員進行登記、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
第五十八條?開展城鄉就業服務工作。提供政策咨詢、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工作。組織申請非因公傷殘或者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
第五十九條?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進一步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第六十條?辦理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人員的相關手續。對農村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撫養義務人但無撫養能力的,在吃、穿、住、醫、葬方面,實行五保供養。
第六十一條?具體組織實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建立村養老服務平臺,指導、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服務中心(站)及專職養老工作者為老年人服務,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參與居家養老服務,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健全服務網點,組織所屬公辦養老機構承擔基本養老服務保障職能。
第六十二條?負責城鄉老年人、勞動年齡內居民、非在校學生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工作,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管理靈活就業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第六十三條?負責轄區內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利用村資源建立綜合服務平臺,為殘疾人提供就業、康復、日間照料、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服務。
第六十四條?負責社會救助申請的受理、調查審核,指導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第六十五條?配合民政部門共同做好轄區內流浪乞討人員的管理和救助工作。
第六十六條?組織開展轄區內的科普活動,宣傳科學、文明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第六十七條?協助文化和旅游部門開展基層綜合性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做好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確保發揮設施服務功能。
第六十八條?統籌轄區內全民健身工作,統籌利用經費、場地設施等全民健身資源,健全全民健身的工作協調機制和公共治理體制,支持綜合性健身社會組織為轄區內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推動體育生活化建設。
第六十九條?綜合協調村(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組織動員轄區內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志愿者積極參與健康活動。
第七十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生育登記服務工作。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對象進行初審,報市衛生健康部門。統籌利用好轄區內相關設施,提供好與嬰幼兒數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務。
第七十一條?組織開展群眾性衛生活動,進行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做好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工作。做好轄區內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做好轄區內居住人員的健康監測管理和衛生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及時回應轄區村(居)民合法訴求。
第七十二條?做好轄區內獻血相關組織、協調工作。按職責分工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教育。
第七十三條?組織開展預防精神障礙發生、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等工作,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為生活困難的精神障礙患者家庭提供幫助。
第五節?平安建設
第七十四條?加強鄉鎮綜治工作平臺建設,檢查、推動轄區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落實,開展各種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動,指導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協調轄區內其他單位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加強群防群治組織建設,動員、組織人民群眾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推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向縱深推進,建立健全遏制農村地區黑惡勢力滋生蔓延的長效機制。
第七十五條?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健全完善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組織開展領導干部接訪下訪約訪和包案。處理信訪請求,辦理信訪事項,協調、督促檢查信訪請求的處理和信訪事項辦理意見的落實,提供相關咨詢服務,研究、分析信訪情況并提出工作建議。預防、排查、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引導信訪人依法信訪。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涉訪突發事件和集體上訪的處置工作,教育、疏導、勸返信訪人。
第七十六條?組織收集村(居)民群眾和駐轄區單位的需求、訴求,向上級政府反映村(居)民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開展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引導群眾依法有序理性表達訴求。
第七十七條?協助開展流動人口及出租房屋的綜合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外地務工、經商人員的管理和教育,保護其合法權益,制止違法行為。
第七十八條?協助“掃黃打非”工作機構做好轄區內“掃黃打非”相關工作。
第七十九條?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轄區內的國家安全工作。按職責分工對轄區內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轄區內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八十條?協助、配合負責反恐怖主義工作的有關部門開展工作,發現恐怖活動嫌疑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動員和組織轄區內社會力量,協助反邪教工作機構、司法機關嚴防邪教組織的滋生和蔓延,防范邪教活動。
第八十一條?協助、配合負責戒毒、康復工作。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康復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康復人員簽訂戒毒康復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戒毒康復措施。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康復人員,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加強對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的幫助、教育和監督。
第八十二條?協助、配合負責社區矯正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五年內和解除社區矯正三年內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和幫教工作。
第八十三條?推進法治鄉村建設,健全鄉村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組織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工作,面向村(居)民、單位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
第八十四條?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管理本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向上級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指導其他基層組織和單位開展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組織儲備、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獲悉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事件信息后,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組織群眾轉移疏散,指揮和安排村(居)民、單位開展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做好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引導等工作,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事件情況。在上級政府組織下,做好受災地區社會管理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調撥、發放等工作。
第八十五條?負責轄區內防災減災工作。在上級防汛指揮機構的領導下,負責轄區內的防汛抗洪工作。履行氣象災害防御職責,將氣象災害防御納入安全社區建設和網格化管理體系。協助氣象主管機構、應急管理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負責收集、統計因自然災害死亡、失蹤人員的數據和信息,審核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有關材料,報市應急管理部門。
第八十六條?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按職責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負責轄區內礦山企業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八十七條?負責轄區內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并嚴格組織實施。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第六節?綜合行政執法
第八十八條?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和省政府下放權限決定,或者依法接受縣級執法部門委托,開展執法工作。建立健全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指揮協調機制,完善與市行政主管部門及執法機構之間的銜接配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和監督制約等運行機制。負責鄉鎮本級及市派駐執法人員日常管理考核。
第八十九條?編制并公布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向社會公開執法職權、執法依據、處罰裁量基準、執法程序和監督途徑。嚴格執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推動落實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
第九十條?負責轄區內控制違法建設工作,對轄區內建設情況進行巡查,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予以制止,并按職責分工組織、協調和做好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按職權實施強制拆除、查封施工現場工作。
第九十一條?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職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九十二條?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占道經營整治、油煙污染治理任務。按職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九十三條?統籌轄區內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管理工作。將機動車停放納入網格化管理范疇,指導、支持、協調開展停車自治和停車泊位共享、挖潛、新增等工作。規范非機動車停車秩序,清理廢舊非機動車。按職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九十四條?負責開展轄區內禁燃禁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按職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九十五條?建立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按職責分工做好養犬管理組織實施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轄區內飼養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村(居)民委員會,做好轄區內流浪犬、貓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
第七節?行政審批服務
第九十六條?負責組織實施本級便民服務工作。負責本級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村(社區)便民服務站點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第九十七條?按照“應進必進、能進則進”原則,將鄉鎮本級和市委托下放的行政審批、公共服務事項向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集中,打造“一站式”集成服務。
第九十八條?編制并公布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向社會公開設立依據、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流程、收費標準和承諾時限。
第九十九條?持續優化辦事流程、壓縮辦理時限、提升服務標準,推行“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辦理、流程優化提速、同一窗口出件”服務模式。
第一百條?推進行政審批服務向村(社區)延伸下沉,加強村(社區)便民服務站點建設,制定村(社區)便民服務事項和代辦事項清單,打通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
第一百零一條?按職責做好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工作,做好軍隊單位、軍人家庭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的走訪慰問、褒揚激勵、困難幫扶、撫恤優待等工作。依法履行擁軍優屬職責,參與創建雙擁模范活動。做好退役軍人服務、聯絡、幫扶、慰問等具體工作。
第八節?綜合協調
第一百零二條?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建議議案提案辦理、保密、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安全保衛、應急值守、后勤服務、財務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三條?負責本鄉鎮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干部人事等工作。對政府職能部門派駐機構人員工作考核和主要負責同志的任免提出意見,統籌編制外各類人員的管理。
第一百零四條?承擔本鄉鎮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加強對村(社區)離退休黨員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利用村(社區)資源做好離退休干部服務工作。
第一百零五條?參與黨的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按照分配的名額,組織選舉產生市黨代表大會代表,向市委推薦提名市黨代表大會代表人選。組織選舉產生本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下級黨組織選舉的監督實施,代表名額批準、候選人審查、選出的委員備案和書記、副書記批準等工作。
第一百零六條?組織選舉本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召開本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主席團會議。聯系本鄉鎮人大代表,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鄉鎮政府專項工作報告,組織代表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聽取和反映代表、群眾對本鄉鎮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對辦理情況進行監督。配合做好上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選舉工作,按要求做好上級人大代表聯絡工作。
第一百零七條?推進鄉鎮協商民主建設,建立健全協商聯動機制,組織開展跨村(社區)協商工作,研究確定跨村(社區)協商程序。參與上級政協換屆工作,做好上級政協委員人選的推薦工作。
第一百零八條?建立健全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治理體系,推動形成黨建引領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圍繞轄區內訴求反映集中的問題,組織村(居)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運用民主協商機制,推動集體治理。充分發揮網格化管理作用,整合轄區內資源,統籌協調、指揮調度各方研究解決問題。
第三章?附 注
第一百零九條?各鄉鎮可根據本參考目錄,結合實際情況,劃分條塊事權,理順職責關系,制定本鄉鎮權責清單。
第一百一十條?鄉鎮權責清單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情況、機構和職能調整情況等,定期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