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附《孟州市地方糧食調控收購管理辦法》具體內容。
公示單位:市發改委
意見反饋:0391-8192575(mzslsj@163.com)
意見征集起止時間: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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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8日
孟州市地方糧食調控收購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地方糧食調控收購工作管理,統籌解決群眾“賣糧難”問題,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穩定區域糧食市場,保障糧食安全,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地方糧食調控收購”是指市人民政府在區域市場出現糧食價格較大波動、購銷不暢等異常情況下,為保護種糧農民利益,促進糧食購銷流通,穩定糧食市場,保障糧食安全,采取除最低收購價收購、縣級儲備糧輪換收購等政策性收購以外的用以調控市場的政策性收購行為。
第三條?地方糧食調控收購的組織、啟動、監管,調控收購所需資金的籌措(貸款)、貸款利息,調控糧食的收購、保管、出庫費用,銷售、動用的批準及銷售、動用價差等各項補貼的補貼方式、補貼標準、資金來源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地方糧食調控收購,調控糧食的儲存管理、動用或銷售出庫,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調控收購資金安全,調控收購業務真實,調控收儲糧食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調控成效明顯,并節約成本和費用。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地方糧食調控收購工作。成立“孟州市地方糧食調控收購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辦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孟州市支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為成員單位。各相關單位要各負其責、加強協調、通力合作。
市農發行負責提供調控收購所需資金,對發放的調控收購貸款實施信貸監管,并代辦群眾售糧款的網銀直接支付業務。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調控收購所需貸款的利息、企業收儲管理費用和銷售價差等補貼,并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調控收購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負責調控收購工作的組織協調和調控糧食儲存安全的監督檢查。
領導小組建立定期工作會商和聯合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和調控糧油貸款辦法(2020年修訂)》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河南省分行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儲備和調控糧油貸款管理的通知》(豫農發銀辦函〔2020〕99號)規定及要求,指定具體承擔地方糧食調控收購工作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指定調控收購企業”)。
指定調控收購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市人民政府關于糧食調控收購的所有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地方糧食調控收購、入庫、儲存安全管理及出庫等各項業務流程及管理制度,對調控糧食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指定調控收購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地方糧食調控收購的第一責任人,若發生重大質量與儲糧安全事故、超標準損失損耗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地方調控糧食的糧權屬于市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擅自動用,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質押、抵押、償債等。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糧食調控收購貸款或貸款利息、管理費用、銷售價差等財政補貼。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等有關部門舉報地方糧食調控收購及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調控收購資金的籌措及安全管理
第九條?調控收購資金由市農發行提供,由指定調控收購企業承貸。貸款規模由市調控收購工作領導小組依據當期調控收購計劃及市場糧食價格測算核定,收購過程中視市場糧食情況隨機調增或調減收購數量。貸款期限應在調控期限內,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調控收購貸款遵從《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和調控糧油貸款辦法(2020年修訂)》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河南省分行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儲備和調控糧油貸款管理的通知》(豫農發銀辦函〔2020〕99 號)的具體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調控收購貸款按照“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庫貸掛鉤”的原則,由市農發行根據收購進度(和銷售計劃)全額及時供應資金(或收回貸款),指定調控收購企業在農發行設立“地方糧食調控收購”資金專戶,專賬記載、??顚S?、封閉運行,確保調控收購糧食庫存和資金運行同步變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所有收購資金支付一律通過農發行網銀直接支付售糧人;調控糧食銷售貨款一律直接匯入農發行資金專戶。
第十二條?貸款到期應及時全額歸還,也可根據調控糧食銷售情況提前分批歸還。貸款到期30個自然日之前,特殊情況下協商農發行同意,也可辦理一次或多次展期。
第三章?調控收購的啟動與停止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區域糧食市場狀況決定本季(或年)是否啟動以及對哪些品種糧食啟動調控收購,并明確調控計劃和收購期限。
市調控收購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具體市場情況,向指定收購企業下達調控收購啟動和停止命令。
第四章調控收購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市地方糧食調控收購工作領導小組下達調控收購啟動命令后,指定調控收購企業嚴格遵照指定的價格和質量標準,遵從政策性糧食收購入庫各項操作規范,有序收購入庫。
第十五條?指定調控收購企業(及所屬各收購庫點)要建立完整的收購工作檔案。要比照國家最低收購價收購業務“一卡通”流程要求,從入庫登記到檢驗、檢斤、入倉、結算等實行全程留痕,“一車一檔”,按日匯總,分倉成冊,隨時接受核查。
第十六條?每日業務終了,指定調控收購企業(包含所屬各收購庫點)將當日全部業務明細(包括售糧人姓名,售糧品種、數量、質量等級、單價、金額,銀行卡號等)匯總上傳至市農發行;市農發行審核無誤后,在48小時內將售糧款直接轉到售糧人所提供的銀行卡上。
第十七條?調控收購糧食實行專倉儲存。指定調控收購企業要認真督導各收儲庫點,收滿一倉及時整理并封閉處理一倉,嚴格按照國家糧油倉儲技術規范要求,做好庫存糧食的日常安全管理。對因保管不善造成質量損壞和數量超標準損耗的,由收儲企業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收購及儲存期間,市地方糧食調控收購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聯合開展好日常督查監管,規范企業收儲管理行為,確保糧食數量質量安全,確保資金絕對安全。
第十九條?市調控收購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市場調研和績效評估,適時作出停止收購的決定。接到市調控收購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的停止命令后,指定調控收購企業要立即停止收購,認真整理完善相關記錄檔案,做好匯總總結,接受核查。
第五章調控糧食銷售
第二十條?市地方糧食調控收購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市場調研和會商,按照“既促進市場供給、流通、穩定,又講求經濟核算”的原則,在報經市政府同意后,擇機銷售、適時吞吐,實現調控收購的預期目的。
第二十一條?調控糧食銷售要嚴格執行“糧隨錢走、錢貨兩清”規定。一倉一單,必須簽訂銷貨合同,在銷貨款直接匯入農發行專戶后方可出庫,不得賒銷。
第二十二條?調控糧食銷售原則上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交易市場,采取公開招標、競價方式或者市人民政府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調控糧食承儲單位憑市調控收購工作領導小組出具的《出庫通知單》及時組織出庫,不得拖延或阻撓出庫,不得額外附加出庫條件。
第六章財務和統計
第二十四條?指定調控收購企業(及所屬各收儲庫點)須建立健全地方糧食調控收購會計、統計、倉儲三個臺賬,專賬記載、專人管理,定期向市地方糧食調控收購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報告有關數據和情況。
第二十五條?地方糧食調控收購的收購費、倉儲保管費,出庫費用補貼標準參照當期國家最低收購價糧食收儲業務標準,由市財政據實撥付收儲企業。糧食收儲條件及物價指數發生變化需調整各項費用標準時,應當及時報市政府批準調整。
第二十六條?調控收購所使用貸款的利息由市財政據實全額負擔,按季度劃入指定調控收購企業,指定調控收購企業要及時支付市農發行。
第二十七條?調控收購糧食實行單倉核算。糧食銷售出庫后,逐倉核算,其銷售價差由市財政據實補貼(或收繳)。儲存保管期間發生的正常水分減量和標準內損耗,由市財政據實負擔;因企業保管不善造成質量損壞和數量超標準損耗,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并賠償。
第二十八條?因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調控糧食損失損壞的,由市人民政府兜底解決。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市地方糧食調控收購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可聯合或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對指定調控收購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企業檢查調控收購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調控收購的進度、銷售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等;
(三)調閱地方糧食調控收購、儲存安全管理及銷售動用出庫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收購結束,市地方糧食調控收購工作領導小組要逐倉做好質量、數量清查及驗收,指導企業建立完善管理臺賬和工作檔案,簽訂委托管理合同,明確糧權及各方的責任義務。
第三十一條?指定調控收購企業要積極配合市調控收購工作領導小組及各成員單位的監督檢查活動,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認真落實有關整改要求。任何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十二條?市地方糧食調控收購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定期會商和聯席會議機制,及時研究解決糧食調控收購及監管工作中的問題,推動調控收購工作順利實施。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三條?指定調控收購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嚴格執行市地方糧食調控收購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的收購質量標準、掛牌價格,入庫的調控收購糧食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責令立即停收、整改,并視造成損失情況給予經濟處罰,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二)虛假收購套取資金、虛報數量騙取財政補貼的,責令退出,并立案調查處理。
(三)調控糧食收購入庫及出庫手續不全,檔案管理不規范、不完善的,給予警告并責令立即改正。
(四)經核查明顯賬實不符,或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調控糧食霉變損壞,或出庫損耗嚴重超標的,除追償損失外,并立案調查處理。
(五)擅自動用調控糧食,或以調控糧食對外進行擔?;蚯鍍攤鶆?,或銷售調控糧食時銷貨款未按規定及時回籠市農發行的,除追回糧食和資金外,并立案調查處理。
(六)其他應受處分情形。
第三十四條?市地方糧食調控收購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有關人員或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插手和影響干預地方糧食調控收購工作政策執行,或因失職、瀆職監管不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執行;對企業工作人員的紀律處分,依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每個調控周期結束,市地方糧食調控收購工作領導小組要及時做好全面總結,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本期地方糧食調控收購績效評價報告。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